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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科学实验室仪器室管理工作条例
2017-12-01 18:14  

 

地理科学实验室仪器室管理工作条例

 

一、仪器室是为我院教学和科研存放仪器的场所,室内禁止明火,保持通风。

二、仪器室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教学科研所需的设备;维修故障设备;借用、调拨仪器设备的相关手续;仪器设备的保养等工作。

三、因教学和科研需要方可借用设备,借用人必须认真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借用期不能超过半年,计算机、照相机、音像设备等随借随还。有偿科研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使用费。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仪器者,需向院领导提交书面说明,并按《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使用仪器设备的教师,需要在使用前一周与仪器室管理人员联系,以避免仪器使用冲突,给教学和科研带来不便。

六、实验教师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需要向学校国资处和院主管实验室领导提交购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购买,并积极协助仪器室管理人员完成报账手续。

七、凡仪器设备年久失修,虽经维修仍不能继续使用的;需要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仪器室管理人员,履行校设备处相关报废调拨手续。

八、仪器室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院领导。

 

 

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7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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